(2013)磐民二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冯树林与徐卫军、闫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树林,徐卫军,闫佰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366号原告冯树林,男,汉族,磐石市东宁街万源摩托车商店业主。被告徐卫军,男,汉族,农民。被告闫佰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树林诉被告徐卫军、闫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树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冯树林承担。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