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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陈润琴、陈文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陈润琴,陈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冯曙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忠颂,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谭乃忠,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润琴,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文莉,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润琴、陈文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润琴、陈文莉应履行偿还借款480000元及该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用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陈润琴、陈文莉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润琴、陈文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月14日前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润琴、陈文莉没有履行。经本院到房管、国土、车辆、银行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润琴、陈文莉除有阳江市房屋一间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润琴、陈文莉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润琴、陈文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屋已经本院(2012)阳城法执字第174号案查封、拍卖,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已向本院提出了财产参与分配申请书,并同意在上述房屋处理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陈润琴、陈文莉现有的房产已经本院另案查封、拍卖,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已向本院提出了财产参与分配申请书,并同意在拍卖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袁广锋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