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亚太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亚太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177号原告:马鞍山市亚太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先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朱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鞍山市亚太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亚太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亚太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亚太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194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亚太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冰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