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绍兴县时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时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786号原告:绍兴县时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国娟。委托代理人:李国平。被告: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树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时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各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时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25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95元,合计4334元,由原告绍兴县时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