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刘锋平与张夫军、寿贺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平,张夫军,寿贺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211号原告:刘锋平。被告:张夫军。被告:寿贺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锋平与被告张夫军、寿贺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锋平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锋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锋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锋平负担。审判员 慎 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瑜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