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三终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文春与刘长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春,刘长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春,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峰,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上诉人杨文春因与被上诉人刘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文春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文春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文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杨文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柳审 判 员 裴继荣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