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刑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霞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霞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周刑终字第143号原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霞,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27021979********,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现金会计,捕前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1年12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决定逮捕,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霞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4月份,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原主任乔建军(另案处理),准备挪用业务客户江苏省宝应县的梁某某向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缴纳的大豆订货保证金300万元,为其个人购买基金和炒股。2008年4月28日,梁某某的保证金300万元汇到被告人朱霞的农行卡上,被告人按照乔建军的安排,未将此款入账。于2008年5月5日转支100万元在农行购买了100万元的基金,2008年5月17日、6月3日和6月8日又支取共计100万元转入其丈夫于保卫的股票账户,用于为乔建军购买股票,进行盈利活动。2008年6月19日,被告人朱霞按照乔建军的安排从其农行卡上取出100万元,另外从股市赎回50万元,共计150万元用于退还梁某某的大豆订货保证金。2008年9月8日,被告人朱霞按照乔建军的安排在农行办理了一个新的农行卡,之后,张建华(另案处理)分两笔往此卡汇款300万元。收到此款后,被告人朱霞按照乔建军的安排用其中150万元归还梁某某大豆订货保证金的欠款,剩余的150万元被告人朱霞按照乔建军的安排于2008年9月20日分两笔现支50万元、9月26日转支100万元共计150万元全部投入股市,为乔建军购买股票进行盈利活动。此后,被告人朱霞按照乔建军的安排于2008年10月23日至2009年4月21日分多次在股市赎回1885459元,加上2009年7月10日赎回基金82万元,共计是2705459元,由被告人朱霞分多次归还张建华270万元,剩余30万元由乔建军归还。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朱霞的供述:我于2003年下半年任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现金会计至今。在2008年乔建军对我说有一个江苏的客户要打过来的300万元的保证金,乔建军要求我把这笔客户保证金不要入账,为这笔钱在农行特意办理一个新卡,乔建军安排我用办理的这张新卡接收这笔款,并且让我用这个笔钱来购买基金和股票。但我没有按乔建军的安排办理新卡,而是用我以前的农行卡接收了江苏客户的保证金,这个帐号是:551401100131351,收到这笔款之后,根据乔建军安排于2008年5月5日在农业银行购买了100万元的基金,然后,乔建军又安排我在农业银行于2008年5月17日现支5万元、2008年6月3日现支6笔共计50万元、2008年6月8日现支45万元,合计共100万元用于在周口市民生证券公司炒股了。后来,江苏的客户要我们单位还钱,乔建军安排我在股市上先赎回50万元,再用我农行货款卡取出100万元,两笔凑够150万元先期给江苏客户打过去了。2008年乔建军又安排我到农行再办一个新卡,我于2008年9月8日在农行办理了一个新卡,办好后乔建军让客户张建华往这个卡上分两笔共打了300万元。随后,我用其中150万元转支给姓梁的客户了,把姓梁客户的帐清了,剩下的150万元乔建军安排我又投资到股市了。当时我是以我丈夫于保卫的名字在周口民生证券开的户,我丈夫他不知道我用他的身份证在周口市民生证券开户的事,这个炒股卡也是我一个人保管的。后乔建军安排我从2008年10月23日开始分多笔把钱从股市上赎回,股市赎回的钱,再加上赎回的基金一共归还张建华270万元,亏损这30万元乔建军不让我管了,后来,我给张建华打电话咨询过,这30万元亏损已经还清了。2、证人程某某证言:我是主管会计科的全面工作,朱霞是现金会计负责现金收支业务。我们单位收入主要有货款、中转费、出库费、保证金和粮食款等,我们单位的客户正常情况下向我们单位打货款,都是直接打入我们单位在周口农发行开设的专用银行帐户上。但由于节假日农发行不办理银行业务,有些客户在星期天节假日又需在我单位购货、打款,为了处理货款无法直接打农发行的应急业务,经请示主任乔建军,乔主任要我们设立一个专用对公账户。我安排现金会计朱霞在周口市农行办理了一个专门用于接收客户货款的银行卡,这个卡虽然是以朱霞个人名义办理的,但实际是我们单位使用的公用卡,卡上的款也都是我们单位收到的客户的货款。3、证人于某某证言:我妻子朱霞用我的身份证在民生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什么时候开立的我不清楚。2009年春节左右,朱霞把这个证券投资账户交给我了,交给我这个证券资金账户时,账户里既没有资金,也没有股票,我为了用着方便,就去证券公司修改了密码。4、证人梁某某证言:我是个人自由经商,生意的上的现金和银行业务都由我个人负责。我在周口收购大豆时,有人告诉我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有大量的黄豆存货,我就到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打听这个信息,直属库的人告诉我要找他们主任乔建军谈这笔业务。随后,我就找到乔建军谈这笔业务,谈妥后,在乔建军办公室和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签订的大豆购销合同,根据协议我先期给直属库打入了300万元的订货保证金。我是和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签订的购销大豆协议,当时乔建军是代表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给我签订的购销大豆协议,我和乔建军个人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签订好协议一个月左右,乔建军给我提供了一个直属库现金会计朱霞的农行账户,要求我把300万元保证金打到这张卡上。和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签订的购销大豆协议,因为业务已经做完了,帐也算清了,所以,这些协议我就没有再保存。给周口直属库打300万元定金的手续,我当时存放的有,帐算清后,我就不再存放这些手续了。往周口直属库打300万元订货保证金,我的会计杨旦旦也知道,因为在核算赢亏时,我把这笔支出款项告诉了他。这300万元的保证金分两笔归还我了,第一笔归还时间我记不住了,我知道第二笔是2008年9月份左右归还,准确日期我记不住了。5、证人杨某某证言:我在个体户梁某某处打工至今,我主要是替梁某某管理他的账目,替他核算亏赢的情况,现金、银行等其他业务我不管。梁某某和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有一笔业务往来。这笔业务是梁某某自己亲自办理的,我只知道梁某某在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购买了一笔大豆,并且给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打入了300万元的订货保证金。6、证人阚某某证言:梁某某是个体户,我主要给梁某某核算生意上的费用情况,知道梁某某在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购买了一批大豆,具体办理情况不清楚。7、证人张某某证言:2007年我在周口市注册成立了“周口市华丰粮油有限公司”自任经理至今。2008年9月8日、9月19日时,我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往朱霞的农行卡上各转款150万元。这300万元钱是我和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之间的业务往来业务款。具体是哪一笔业务往来,因为和直属库之间业务多,时间长想不起来了。这300万元已经结清了,我和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之间没有任何债务关系。8、证人李某某证言:我们单位名称为淮阳金兴中储粮油有限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是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的下属机构,业务上归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管理。梁某某是和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签订的大豆买卖协议,大豆是周口直属库的,且存放于周口直属库,并不在淮阳金兴中储粮油有限公司。在实际交易时,原直属库主任乔建军安排我们做了一套把这批大豆先出售给淮阳金兴中储粮油有限公司,然后再由淮阳金兴中储粮油有限公司把大豆出售给梁某某的手续。实际上我们只是和周口直属库完善了一下大豆的买卖手续。梁某某把大豆款汇到以我们公司出纳刘留畅名字办的一银行账户上,然后再把钱取出来,交到我们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淮阳金兴中储粮油有限公司只负责从梁某某那里收取大豆款。9、证人雷某某证言:当时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主任乔建军安排说周口直属库有一批大豆要卖给江苏一个名叫梁某某的客户,这批大豆需通过淮阳金兴中储粮油有限公司销售给梁某某,我按照他的安排做的。梁某某的押金交给了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但是梁某某购买大豆的货款确实走我们公司了,准确的大豆数量和交易金额我说不清楚。10、证人郭某某证言:签订的有购销合同,当时梁某某是和我们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签的大豆购销合同,在合同上签字的有乔建军、程立新和我。梁某某方面是他自己签的字。购销协议交到我们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综合科档案室保管。乔建军还安排先做一套把这批大豆出售给我们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淮阳金兴中储粮油有限公司的手续,然后再由淮阳金兴中储粮油有限公司经理雷祖兴做一套把这批大豆出售给梁某某的销售手续。结算货款时,梁某某先把货款打到淮阳金兴中储粮油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然后淮阳金兴中储粮油有限公司再把大豆款打给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11、书证1)、帐户为551401100131351朱霞农行卡交易帐单:接收梁某某大豆订货保证金并购买基金和股票的交易清单。2)、卡号为552101100368982的银行明细对帐单:朱霞根据乔建军安排在周口市农行设立的新帐户接收张某某300万元钱及归还梁某某150万元的银行明细对账单。3)、帐号为6017660010200060321、户名为于某某的交易清单、朱霞以其丈夫于某某的名字在周口市民生证券开户并买卖股票的明细对帐单。4)、户名为朱霞的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中国农业银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及交易明细。5)、卡号为551401100131351农行卡收入及支出的银行原始凭证。6)、卡号为552101100368982农行卡银行交易原始凭证:朱霞根据乔建军安排在周口市农行设立的新帐户每一笔银行交易记录。7)、卡号为6228480441825580216农行卡交易清单:江苏省农业银行三元支行提供杨某某接收150万元还款的银行书证。8)、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三元支行提供的卡号为551401100131351朱霞卡在2008年4月28日网银转300万元的对方帐户名字:阚某某及帐户号:6228480442443628510。9)、卡号为6228480442443628510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帐户明细对帐单。10)、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预收帐明细帐、记帐凭证、结算清单等材料。11)、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淮阳分库明细分类帐。12)、中储粮豫(2008)30号文件。13)、农业银行交易清单及存、取款凭条。14)、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属全民所有制性质企业。15)、被告人朱霞任职、身份证明:2003年下半年朱霞在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任现金会计至今。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西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霞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朱霞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还,如实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朱霞有期徒刑五年。上诉人朱霞上诉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定认定为从犯,且在案发前已经全部退赃,未给国家造成大的损失,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朱霞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直接经手挪用公款,且购买基金和股票均是用自己的名字或其丈夫的名字。上诉人的行为属于直接实施者,应认定为主犯。本院认为,上诉人朱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协助乔建军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全新代理审判员 洪 超代理审判员 郑 凯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