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行非审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丁伟强、雷晶晶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丁伟强,雷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行非审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帆,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润泽,男,老河口市光化计生办干部。被申请执行人丁伟强。被申请执行人雷晶晶。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丁伟强、雷晶晶夫妇违法生育二孩,且未履行河计生征字(2012)第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接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计生征字(2012)第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期限,且被申请执行人在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被征收的义务。该单位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已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计生征字(2012)第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继锁人民陪审员 陈 德 强人民陪审员 马 德 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 思 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