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05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丁××与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宋××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202号原告丁××,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宋××,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