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明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忠辉。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张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明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