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珍与被告欧前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德珍;欧前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李德珍。委托代理人张体才。被告欧前进。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3年4月20日11时10分,被告欧前进驾驶陕DQJ998号车在两寺渡一队处倒车时与原告相碰,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欧前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德珍医药费7728.2元含被告已支付5000元,营养费240元,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1640元,交通费151.8元,请求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陕DQJ998号车有交强险,交强险在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总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范围,由被告全部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欧前进赔偿原告李德珍损失5000元(其中医药费7728.2元含被告已支付5000元,营养费240元,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1640元,交通费151.8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欧前进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宇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