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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牡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培东与魏合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牡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刘培东,农民。被执行人:魏合现,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