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元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兰芳与杨献文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元执字第108号申请人刘兰芳。被执行人杨献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元氏县人民法院(2009)元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5月12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献文及其妻子耿香芹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贵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