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诉被告李宝成、董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李宝成,董玉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兴龙,系该行行长。被告:李宝成,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被告:董玉香,女,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诉被告李宝成、董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二被告的地址,不能确定二被告下落,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04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晔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