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马传奇与郑兵、肖志娟、赵云、郑燕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62号原告马传奇,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暂住东莞市。委托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损害赔偿的调解,代为起诉、上诉、调查及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鉴定、代领文书等事宜。被告郑兵,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被告肖志娟,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云,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被告郑艳,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兵、肖志娟、赵云、郑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庆,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原告马传奇与被告郑兵、肖志娟、赵云、郑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明军、刘正跃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9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马传奇诉讼请求。马传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由审判员张耀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辛天成、代理审判员石海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传奇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群涛,被告郑兵、赵云及被告肖志娟、郑燕的委托代理人刘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传奇诉称:2010年11月14日18时许,原告乘坐属被告肖志娟所有、由被告郑兵驾驶的小型客车,行至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吴河村时发生交通事故,与他人的农用四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被告郑兵系被告赵云聘请的工作人员,郑艳与赵云系夫妻关系,肖志娟与郑兵系夫妻关系。故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四被告应当对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餐饮住宿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8522.60元;原告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由被告另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兵、肖志娟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应按交通事故处理,其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只应在此责任范围内赔偿;其与赵云之间没有雇佣关系。被告赵云、郑艳辩称,原告乘坐郑兵驾驶的车是为了深圳亿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宣传工作,与其工作无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马传奇系深圳市亿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10年2月被亿通公司派驻襄阳市做市场督导,负责襄阳市区域县、市各销售网点的市场形象培训。赵云在襄阳市XX小区开办“襄樊市樊城区XX经营部”是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襄阳代理商,马传奇经常到赵云经营的襄樊市樊城区讯达通通讯器材经营部,若遇赵云去网点送货,或网点有车到赵云处提货,马传奇就搭便车到网点做市场督导。郑兵系赵云妻弟,从事从赵云处提货转手销售给各网点的业务。2010年11月14日,郑兵驾驶肖志娟所有的鄂F**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前往销售网点送货,马传奇顺便搭乘该车到销售网点做市场形象培训,返回途中车辆行至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吴河村时,与窦其明驾驶的鄂FX**农用运输四轮车发生碰撞,致马传奇、郑兵受伤,两车受损。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窦其明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郑兵负次要责任,马传奇无责任。马传奇受伤后就医治疗,认为与四被告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并要求四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郑兵驾车前往销售网点送货,马传奇顺便搭乘该车到销售网点做市场督导,是经郑兵同意无偿乘车,属好意同乘。郑兵在驾驶中应当对马传奇同乘尽到注意安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郑兵驾驶车辆过程中造成同乘者马传奇受伤,属侵权行为。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郑兵与马传奇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马传奇向本院提起运输合同违约之诉,经本院释明后,马传奇仍坚持按运输合同要求四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告马传奇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传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原告马传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张耀承审判员辛天成代理审判员石海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周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