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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马凌、马祥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被告马凌。被告马祥贵。系被告马凌之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马凌、马祥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本案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广西桂林漓江��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刘林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唐庆丰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