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杜刑初字第00057号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自愿认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艳芝、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5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LD5X**号低速货车沿202省道自宿州市萧县往淮北方向行使至23公里+230米处时,将行人谢某某撞倒,致谢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林芳无责任。另查明,2012年8月13日,王发永及其近亲属与被害人谢某某的近亲属经淮北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甲赔偿谢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8000元。上述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甲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宫恒红审 判 员 蔡 矿代理审判员 刘本德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