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行监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3-10-11
案件名称
李凤林与娄底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通知申诉审查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行监字第137号李凤林:你因诉娄底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通知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行再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诉。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规定,你的房屋所占土地作为原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仍属集体土地。娄底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在你拒不腾地的情况下,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于法有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