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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乔某甲、乔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乔某甲,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被执行人乔某甲。被执行人乔某乙。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某甲、乔某乙给付医疗费等471776.92元、案件受理费1020元,计472796.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某甲、乔某乙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某某案件款4000元,下余案件款陆续给付。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72796.92元,已执行4000元,下余468796.92未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下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