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团有限公司,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郭**。委托代理人:张**,该公司员工。被告:郑**,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61010219790824**。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李海仁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楚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