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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黄伟与霍立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霍立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527号原告黄伟(120225197609130073),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立茹(120225197711064527),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霍立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冰人民陪审员  马永奇人民陪审员  许宝贵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艳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