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黄伟与霍立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霍立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527号原告黄伟(120225197609130073),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立茹(120225197711064527),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霍立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冰人民陪审员 马永奇人民陪审员 许宝贵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艳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