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纪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纪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26号原告: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249-253号。法定代表人:雷永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靖,系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纪炜。委托代理人:皮凯(被告之夫)。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纪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