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孟杰与郭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孟杰,郭俊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刘孟杰。被告郭俊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孟杰与被告郭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孟杰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孟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孟杰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