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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庄华芳与金华市中升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华芳,金华市中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庄华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振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中升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松柳。上诉人庄华芳与被上诉人金华市中升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3)金东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华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庄华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华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庄华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