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绥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柳贵信与白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贵信,白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柳贵信,男,1958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白建利,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贵信与被告白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贵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退原告920元,其余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祖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