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澄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赵韩斌与韩茹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韩斌,韩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赵韩斌,男。被执行人韩茹,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韩斌与被执行人韩茹离婚纠纷的(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该生效的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的父亲韩介民主动支付给申请人案件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李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