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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李迎荣,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张红敬,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光明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3月7日领取结婚证。2005年6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陈舒悦随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定的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乙口头辩称:我与原告于2004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3月登记结婚,关系一般,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偶尔发生争吵,双方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陈某甲为证实其主张及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中国人民解放军95061部队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陈某甲待转业士官,出生日期为:1981年10月13日。2、结婚证2份,证明陈某甲、陈某乙系合法夫妻关系。3、借条及证明材料各2张,证明陈荣生(系原告父亲)借王连根、马士彦现金各20000元。4、商品房屋买卖合同1份,证明陈某甲与老河口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预售房合同1份。5、中国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1份,证明陈某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陈某乙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证据:1、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2份,证明陈某乙于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偿还购房款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乙对原告陈某甲提交的证据1、2、4、5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提出异议,认为本人不知道借款情况,且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因证人未出庭证明,且被告当庭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陈某甲对被告陈某乙提交的证据1,当庭认可被告偿还购房款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于2004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初经人介绍认识结婚,至今共同生活近十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原、被告应相互关心体贴对方,为了家庭稳定,女儿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应相互理解、信任、忠实,相互尊重加强感情交流密切夫妻关系,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互敬父母、教育子女,共同承担起家庭生活的重任。现原告诉称的主张,在庭审中未向法庭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审判员  王光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