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执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杨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黄燕平,周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1122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黄燕平,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周章宇,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恒大城房屋为被执行人周章宇所购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章宇所购买的合肥市恒大城房屋(备案号:1005005662)。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