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于桂萍与青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萍,青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萍,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公司。负责人:于从福,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北民四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北民四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荆 雷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