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旭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图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旭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图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04号原告深圳市旭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赵萍。委托代理人曾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图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马俊杰。委托代理人赵俊,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江澜,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受理后,先由审判员廖劲锋独任审判,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劲锋、人民陪审员武农、蔡玉兰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2007年1月,主要从事精密仪器、自动测量控制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被告成立于2005年9月,主要从事生产精密仪器仪表、计量检测产品及电子产品。从2007年5月起,原告与被告正式发生购销业务往来,直至2009年3月结束。双方合作期间,由原告负责被告的货物销售,被告负责生产备货,并将货物发送给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同时由被告向第三方承担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货物由第三方与被告验收。货物发送的对象(第三方)与货物验收的标准,依据的是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技术协议》;货物是否收到、是否齐全、质量是否符合交付标准,依据的是第三方出具的《验收单》。在整个合作期间,原告与第三方(29家客户)共签订了29份《技术协议》,被告向15家客户履行了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涉及货款为855050元。原告多预付货款1257629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付货款,经多次交涉无果。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多预付货款1257629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与深圳市菲恩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旭果公司均系原告原法定代表人赵明所创立并实际控制的公司,其唯一业务就是代理销售被告的型号为SL2000等产品。2008年7月22日开始菲恩测控公司代表包括原告在内上述四主体与被告进行结算,确认原告与菲恩计量公司、菲恩测控公司与赵明(以菲恩测控公司的名义)总共欠被告货款1794397.46元。后双方对此数额发生争议,被告遂于2010年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欠款,南山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菲恩测控公司向被告支付货款1474900元。菲恩测控公司以一审判决将包括被告在内的多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并处理的做法不当为由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经查,原告所诉称的多付予被告的货款1257629元正包括于上述结算之中,该事由也正是菲恩测控公司提起上诉的理由之一。因此,本案所审理的事项实际已在另案中审理,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重复诉讼的行为。同为赵明所控制的菲恩计量公司已以相同的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10号),本院已裁定中止审理,等待深圳中院判决结果。请求依法处理本案,裁定驳回诉讼,或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纠纷,属于受理在先的南山法院(2010)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75号案件的审理范围,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在该案中解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旭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119元,全部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鸣(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