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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黄某甲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黄某某,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某甲,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