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顾波波与冉世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波波,冉世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88号原告:顾波波。被告:冉世界。原告顾波波诉被告冉世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波波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冉世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波波撤回对被告冉世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波波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