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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顾波波与冉世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波波,冉世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88号原告:顾波波。被告:冉世界。原告顾波波诉被告冉世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波波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冉世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波波撤回对被告冉世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波波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