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闫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占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