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振华与钟传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华,钟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465-1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华。被执行人钟传金。申请执行人杨振华与被执行人钟传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振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传金给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诉讼费1994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传金外出去向不明,本院已依法对其在农村的住房进行了查封。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钟传金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钟传金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钟传金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50000元及诉讼费19940元。被执行人钟传金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振华人民币350000元及诉讼费19940元。二、终结本院(2011)龙泉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杨振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东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