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西安恒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恒敏商贸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恒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金裕青青家园29号楼50102室。法定代表人陈明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110号。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督字第0000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恒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货款3282398.5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020元,执行费352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银行查询无存款,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21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