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赵╳╳、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XX,赵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许XX。被执行人赵XX。被执行人刘XX。本院在执行许XX与赵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XX、赵XX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许XX(2012)新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案件受理费22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3年5月3日前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交大新法院转交申请人;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赵XX、刘XX于2013年5月3日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定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员韦卫全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