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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万强诉李泽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强,李泽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919号原告万强,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李泽敬,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强诉被告李泽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万强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