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罗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本案于2013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3日,被告人罗某在杭州市下城区凤起商务大厦902室,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沈某(另案处理)麻古5个。同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在上述同一地点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沈某冰毒2个(净重1.60克,验出甲基苯丙胺)。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罗某欲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并在其随身钱包里搜出红色药丸1颗(净重0.09克,验出甲基苯丙胺)、人民币800元。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马某、郭某贩毒案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沈某、陈某、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破获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从被告人罗某处扣押的人民币80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恒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