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与张昆、刘圣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张昆,刘圣梅,吴恩福,孙凤,王琼家,孔德孚,周劲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1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负责人:万安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凌昊,该行职员。被告:张昆,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刘圣梅,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吴恩福,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孙凤,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王琼家,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孔德孚,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周劲松,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被告张昆等七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7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燕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