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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申请执行贾开伟、洪保芬、欧明生、刘照伦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贾开伟,洪保芬,欧明生,刘照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陈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贾开伟,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务农,住富顺县安溪镇杨堰村九组41号。被执行人洪保芬,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务农,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新华街64号附9号,住四川省富顺县安溪镇杨堰村九组41号。被执行人欧明生,男,1976年8月8日出生,务农,住富顺县安溪镇中坝村三组29号。被执行人刘照伦,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务农,住富顺县安溪镇仰天村一组18号。本院执行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26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贾开伟、洪保芬、欧明生、刘照伦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开伟、洪保芬、欧明生、刘照伦应给付原告的借款50000元和截止2012年9月18日止的利息12388.25元及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利息和罚息,现因被执行人贾开伟、洪保芬、欧明生、刘照伦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富法执字第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英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