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许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682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颜恩超,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50元,减半收取97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7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金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密锜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