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曦与深圳市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曦,深圳市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87号原告赵曦,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新潮,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系原告丈夫。被告深圳市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北区郎山二路金汇球大厦一楼西,组织机构代码:77270299-3。法定代表人朱寿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文利,男,满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系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玉竹,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系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赵曦诉被告深圳市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新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文利、王玉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16日参加了被告举办的装修材料推介会,在会上参加被告的抽奖活动并抽中二等奖。该奖项要求原告房屋的装修材料使用被告的产品,并接受被告指定供应商的装修。原告在活动现场与被告指定的装修供应商深圳市原创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提供的样本合同书签订了装修合同,并于2012年9月底启动具体的装修接洽事宜。2012年10月27日,深圳市原创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正式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2012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的兑奖联系人唐先生(手机号150××××4149)进行了联系,唐先生明示了兑奖所需的材料,并提示原告兑奖可以直接找他。通话中,唐先生未提及兑奖的截止时间,且明确原告有权兑奖。2012年12月14日,原告根据装修进度向被告申请兑奖时,被告以原告申请超过兑奖期限为由拒绝。因被告拒绝兑奖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房屋装修日期后延,使原告期望通过装修新房后出租现住房屋的计划落空。装修工程自2012年12月14日停工后至恢复施工期间,暂计按5个月时间计算,被告应补偿原告因房屋装修延期导致的房屋租赁损失17500元(3500元/月×5个月)。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兑现奖券承诺,即免费向被告赠送价值50000元的绿蛙无毒装修材料及价值1000元的甲醛、苯系物检测费用;2、被告支付原告因延误原告房屋装修导致的房屋租赁收入损失17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于2012年5月17日至8月31日期间开展了主题为“绿色人居、绿蛙无毒装修”样板房征集及“样板房”无毒装修体验活动,征集对象为2012年6月18日至8月1日期间计划装修的房屋,该房屋将作为无毒装修和体验“绿蛙无毒装修”的样板房。根据上述活动安排,对于在征集阶段所抽取的10名二等奖,被告同意每户免费赠送最高价值50000元的绿蛙无毒装修材料,但同时也强调说明:以实际用量为准,实际用量超出部分享受6折优惠购买。之所以作出这样的约定,是因为每户样板房的户型和面积均不一样,需使用或赠送的装修材料多少亦会不同。换言之,最高价值50000元不等于50000元,应以实际参加活动样板房的实际用量为准。本案的证据清楚表明,原告、装修公司等所有活动参与者对参加样板房征集及样板房装修体验各阶段的活动内容及安排都是非常清楚的,其他样板房参与及体验者全程参与样板房装修及体验活动,同时也不存在延期装修和要求延期兑奖的问题,本案也只是一个个例,对于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其延期装修的事实(2012年10月27日才签订装修合同),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承认了。所以是原告违约在先,其未按被告此次活动要求参与活动,也未事先取得被告任何口头或书面认可,其延期要求兑奖、延期装修的租金损失是其本身原因所造成的,与被告无关。因原告没有完成其样板房装修,故其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其采用“绿蛙无毒装修方案”装修完成后的甲醛、苯系物的检测费用。综上,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在先,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被告在深圳晚报上刊登广告,推出有奖“绿蛙无毒装修”样板房体验征集活动,具体内容为:活动征集时间为2012年5月17日至6月17日,征集对象为准备装修的家庭业主;奖项Ⅰ分为一至四等奖,其中二等奖的内容为:每户免费赠送最高价值为50000元的绿蛙无毒装修材料—胶水、板材(以实际用量为准,实际用量超出部分享受6折优惠购买);奖项Ⅱ为:6月18日,从所有参与装修征集的业主中公开透明的抽取所有奖项。按“绿蛙无毒装修材料选材方案”装修的每户业主,免费送甲醛、苯系物的检测费用,价值1000元(甲醛、苯系物各两个点)。原告抽得上述有奖活动奖项Ⅰ的二等奖。2012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及施工单位深圳市原创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原创公司”)签订了《“绿蛙无毒装修”选/用材方案协议》,约定了原告及原创公司在装修中必须遵守该选材方案。同日,三方还签订了《绿蛙无毒装修承诺书协议》及《绿蛙无毒装修工程施工意向协议》,在上述协议中,被告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及环保要求作出了承诺,三方对各自在活动中享有的主要权益及义务进行明确。2012年8月13日,深圳晚报对2012年8月11日被告组织的市民参观两套绿蛙无毒装修的样板房进行参观的活动进行了报道。2012年10月27日,原告作为发包方与原创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就位于龙岗万科金色沁园1-1-2204房屋装修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为49962元。庭审中,原告自述房屋目前还没有装修完毕,但已支付工程款18988元;被告则当庭确认,原告在2012年12月到被告处兑奖时,被告以兑奖时间已过为由拒绝了原告的兑奖要求。以上事实,有2012年5月17日及8月13日的深圳晚报、盖有二等奖印章的绿蛙报名回执单、房地产证、《“绿蛙无毒装修”选/用材方案协议》、《绿蛙无毒装修承诺书协议》、《绿蛙无毒装修工程施工意向协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在深圳晚报上刊登广告,推出“绿蛙无毒装修”样板房体验征集活动,原告参与了被告组织的上述活动,并抽中二等奖,双方就此建立了合同关系,被告在报纸上所作有关“绿蛙无毒装修”样板房征集活动的广告内容、原、被告双方与原创公司共同签订的《“绿蛙无毒装修”选/用材方案协议》、《绿蛙无毒装修承诺书协议》及《绿蛙无毒装修工程施工意向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上述文件中均未明确原告的装修期限,亦未明确兑奖的截止时间,原告于2012年10月17日签订装修合同,并无不妥,原告于2012年12月向被告兑奖,被告称已过兑奖期的拒兑理由没有依据,被告应当向原告兑付其所承诺的奖品,即免费向原告赠送最高价值为50000元的绿蛙无毒装修材料—胶水、板材(以原告装修房屋的实际用量为准,超出实际用量原告可按6折购买)及价值1000元的甲醛、苯系物检测费用。至于原告主张的因延期装修所导致的租金损失,因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延期装修系被告拒绝兑奖所致,原告该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曦赠送最高价值为50000元的绿蛙无毒装修材料—胶水、板材(以原告赵曦装修房屋的实际用量为准,超出实际用量原告赵曦可按6折购买)及价值1000元的甲醛、苯系物检测费用;驳回原告赵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3元,由原告负担256.3元,被告负担50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756.3元,本院退回原告256.3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担之数缴至以下账户:单位名称: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账号:03×××0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