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州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王国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王国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66号原告郑州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被告王国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国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国胜的起诉。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