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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何新远与余苏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新远,余苏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何新远,农民。被执行人:余苏贴(又名苏斯贴),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537号何新远与余苏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何新远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5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