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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池州盛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盛天商贸有限公司,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池州盛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文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全。申请执行人池州盛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