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池州盛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盛天商贸有限公司,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池州盛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文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全。申请执行人池州盛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