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艳与河北衡冠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刘艳。被告河北衡冠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业公司,地址衡水市人民西路1389号。法定代表人姜海生,公司总经理。原告刘艳诉被告河北衡冠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艳担负。审 判 长 杨书民审 判 员 崔长根人民陪审员 田 园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冀国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