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7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如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窜至瑞安市莘塍街道星火村3巷44号后面黄某的承租房,推门入室,窃取黄某的1台粉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2986元。2012年10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窜至瑞安市莘塍街道下山根村凤华巷5号边魏某的承租房,破锁入室,窃取魏某放置在床头柜台上的1台黑色IBM牌笔记本电脑。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24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魏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罪的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被告人陈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人民币5401元,其中返还被害人黄林2986元、魏先凌2415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林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