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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黎良生与凌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委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黎良生。被执行人凌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良生与被执行人凌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兴海审判员  葛志刚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立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