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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定州市宏阳储运有限公司、赵述琴与曹争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宏阳储运有限公司,赵述琴,曹争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定州市宏阳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杨家庄乡辛兴村。法定代表人赵述琴,该公司经理。原告赵述琴。被告曹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宏阳储运有限公司、赵述琴诉被告曹争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宏阳储运有限公司、赵述琴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州市宏阳储运有限公司、赵述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定州市宏阳储运有限公司、赵述琴负担。审判员  张淑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惠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