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定州市宏阳储运有限公司、赵述琴与曹争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宏阳储运有限公司,赵述琴,曹争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定州市宏阳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杨家庄乡辛兴村。法定代表人赵述琴,该公司经理。原告赵述琴。被告曹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宏阳储运有限公司、赵述琴诉被告曹争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宏阳储运有限公司、赵述琴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州市宏阳储运有限公司、赵述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定州市宏阳储运有限公司、赵述琴负担。审判员 张淑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惠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