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宇 来自: